Page 135 - 2017 Whit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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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称。该案判决既在合法范围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2.典型意义
也避免了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和侵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作用。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恶意
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加
五.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 害的故意,还要证明客观上具有勾结、串通的行为。本
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 案中,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不因其签订在后而
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 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
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签订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案
1.基本案情 二审判决对于明晰商标许可交易的市场规则具有知道意
义,本案判决结果也为全国各地数十起关联案件的审理
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公司) 奠定了基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是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08年9月8日,毕加索公司
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帕弗洛公司) 六. 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在中国大陆地区于书写工具类别上独家使用涉案商标,
期限为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9年 1.基本案情
3月12日,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
标局核准。2010年2月11日,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
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契约基础上延展十年。 《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
2012年1月1日,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双方终 司(简称怡人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
止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但双方关于该商标的其他约 剧《梅花烙》,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
定不受影响。 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
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
2012年2月16日,毕加索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 与剧本高度一致。
品有限公司(简称艺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
日期间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帕弗洛公司认为毕加索公司 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
与艺想公司的行为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 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
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
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毕加索公司与艺想 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
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两者共同赔偿 巢之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
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
院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
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 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
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商标法 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 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
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 播。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
同的订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判 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
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帕弗洛公司、艺想
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毕 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
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在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 的前半部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征等侵害
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已存在涉案商标独 了陈喆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判决电视剧
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在后被授权之 《宫锁连城》各出品方立即停止该电视剧的复制、发行
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 和传播行为;编剧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
洛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 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
司间存在串通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行为属恶意串 除影响;余征及各出品方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
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但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 合理开支人民币五百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
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持一审判决。
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毕加索公
司实际上并未履行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艺想 135
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故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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