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2017 Whit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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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重大意义案例 法院就确认不侵权和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上均已进行了审
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变
一.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 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确为确认不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纠
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 纷。本案判决明确,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
偿纠纷上诉案 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
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
1. 基本案情 告行为是否侵权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
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 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
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 二.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
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双环股份公司 司关于“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
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纷案
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
案专利权。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1. 基本案情
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
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诉讼被维持后, 2012年11月,高仪股份公司(简称高仪公司)以
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 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
公司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 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
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4月 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浙江省台州市
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喷头出水面设计
请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 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但该主张未在专利授
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元。本田株式 权文件的“简要说明”中体现,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
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 诉侵权设计虽在喷头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喷
高人民法院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 头头部周边设计、手柄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别,两者不构
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 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
定。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 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数额,针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应作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
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 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而被诉侵权设计正是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
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 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淋浴喷头的整体轮廓、喷头与把手的
纷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 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两者构成近似。据此
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双环股份公司于2013年4 判决健龙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高仪
月1日以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舆论,导致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健龙公司不服,向最
其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增加索赔数额,请求赔偿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
36574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一审 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
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 持一审判决。
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2.典型意义
驳回双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和本
田株式会社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 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
民法院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 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授权
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 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
济损失1600万元。 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
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
2. 典型意义 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
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侵害专利权关联 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
诉讼、涉案专利权确权诉讼等纠纷,导致审理长达十二 推翻。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
年。本案判决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为 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产品
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审 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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