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2017 Whit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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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该条款扩大并明确了有配合调查义务的经营者及相 (2)新增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关人员,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送审稿》新增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
(5)《送审稿》新增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 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
法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为,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 (一)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
与现行法相比,该条款以“违法经营额”取代“违 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且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
算情形的处罚,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体现了过罚相适 (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
应的原则。 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
(6)《送审稿》增加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部门 (四)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
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 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
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送审稿》新增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
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是对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拒绝履行《送审稿》
第十六条配合调查义务的相应罚则。 新增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
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
3. 对当前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行为作了规定。在司法领域,法院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
(1)新增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 当竞争案件,一般运用原则性规定。《送审稿》将此行
易行为的规定。 为从立法层面正式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送审稿》新增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
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3)新增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行为的处罚条款。
(一)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
对象; 《送审稿》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知或者应知有违反
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销售、
(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 仓储、运输、网络服务、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
的商品; 算等便利条件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
(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 况、提供证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者的交易条件;
现行法着重于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本身
(四)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 进行规范和处罚,《送审稿》则增加了对“为不正当竞
其他经济利益; 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不仅处罚“主
犯”,而且处罚“协同犯”。
(五)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 增加了经营者明示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提高
本法所称的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 了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
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
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 《送审稿》新增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实施
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下列有奖促销行为:
该条款规定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 (一)未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
易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额或者奖品等有奖促销信息,影响消费者兑奖;
为进行了规范,此次《送审稿》删除了与《反垄断法》
重复的部分,新增了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利用相对优势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
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
行规范,弥补了相关法律空白。 (三)对兑奖设定不合理条件;
(四)抽奖式有奖促销,最高奖的价值超过两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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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扩大并明确了有配合调查义务的经营者及相 (2)新增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关人员,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送审稿》新增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
(5)《送审稿》新增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 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
法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为,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 (一)未经用户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正常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应用服务;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
与现行法相比,该条款以“违法经营额”取代“违 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且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
算情形的处罚,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体现了过罚相适 (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
应的原则。 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
(6)《送审稿》增加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部门 (四)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
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 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
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送审稿》新增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
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是对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拒绝履行《送审稿》
第十六条配合调查义务的相应罚则。 新增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
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
3. 对当前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行为作了规定。在司法领域,法院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
(1)新增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 当竞争案件,一般运用原则性规定。《送审稿》将此行
易行为的规定。 为从立法层面正式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送审稿》新增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
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3)新增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行为的处罚条款。
(一)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
对象; 《送审稿》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知或者应知有违反
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销售、
(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 仓储、运输、网络服务、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
的商品; 算等便利条件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
(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 况、提供证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者的交易条件;
现行法着重于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本身
(四)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 进行规范和处罚,《送审稿》则增加了对“为不正当竞
其他经济利益; 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不仅处罚“主
犯”,而且处罚“协同犯”。
(五)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 增加了经营者明示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提高
本法所称的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 了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
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
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 《送审稿》新增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实施
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下列有奖促销行为:
该条款规定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 (一)未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
易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额或者奖品等有奖促销信息,影响消费者兑奖;
为进行了规范,此次《送审稿》删除了与《反垄断法》
重复的部分,新增了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利用相对优势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
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
行规范,弥补了相关法律空白。 (三)对兑奖设定不合理条件;
(四)抽奖式有奖促销,最高奖的价值超过两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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