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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同的意愿,《备忘录》、《买卖股权协议》及其四份补 除,故判决驳回沈阳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
充协议应予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周大福公司、亨满公 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转让款付清后将宝宜公司全部股
权和对宝宜公司的股东贷款权益转让给黄冠芳,黄冠芳 2013年8月13日,杭州新世公司在浙江省长兴县
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1.845亿港元价款,黄冠芳未能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兴法院)对沈阳市政公司提起诉
依约完成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 讼,请求判令沈阳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长兴法院在查
约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认定黄冠芳违约的情 明事实中认定本案正在沈阳中院进行审理。长兴法院其
况下,确定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后作出沈阳市政公司给付工程价款的判决。沈阳市政公
任,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应有之义。在判决驳回黄艺明、 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苏月弟以周大福公司、亨满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诉讼请
求的同时,决定周大福公司、亨满公司根据合同应当返 2013年11月28日,沈阳市政公司向沈阳中院提
还的款项一并在本案中作出处理,并不超出本案的审理 起本案诉讼,主张由于浙江新世公司、杭州新世公司
范围,不存在所谓违反“不告不理”诉讼基本原则的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浙江新世
问题。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已由长兴法院立案审
理,应移送长兴法院。
④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 裁判结果:
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诉讼时效即应当
根据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香港法律确定。香港《 沈阳中院认为:长兴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与本案
时效条例》第4条(1)(a)规定,基于合约或侵权行 不属于同一案件,原告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符合法律规
为的诉讼,于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六年。各方当事人 定,故裁定驳回浙江新世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辽宁省高
对此并无异议,但对于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存在争议。 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浙江新世公司主张工程欠款,沈
黄艺明、苏月弟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黄冠芳与周大福 阳市政公司起诉工程质量问题,两案不能由两地法院分
公司、亨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 别审理。沈阳市政公司可在长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并
由周大福公司、亨满公司、宝宜公司返还已付转让款及 主张权利。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沈阳市政公司的
其利息并赔偿损失。虽然合同约定黄冠芳的付款期限届 起诉。沈阳市政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满是2002年5月31日,但周大福公司、亨满公司通知
黄冠芳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5月30日,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认为,沈阳市政
因由即应认定产生于2006年5月30日,而不是2002年 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沈阳中院具有管辖
5月31日。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权。本案与长兴法院受理的案件已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条
件,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故裁定撤销本案一、
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 二审裁定,指令沈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1)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 典型意义:
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虽然系一起管辖权异议纠纷,但涉及到管辖
权的确定、重复起诉及合并审理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
基本案情: 题。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在浙江杭州和辽宁沈阳,
属于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为争夺案件管辖权,双方就同
2012年沈阳市政公司起诉杭州新世公司、浙江新 一案件事实生成三起诉讼,矛盾纠纷长期无法得到有效
世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化解,不仅造成双方当事人诉累,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认为,双方 源。本案再审后认为,沈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
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如沈阳市政公司认为存在因工 兴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本案属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
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可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并扣 法律关系分别提起的诉讼,两地法院本应依法通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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