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2017 Policy Watch
P. 15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审判权力运行

机制

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审判机制与其他的法院不同。
其他的法院审判长是固定由某些法官担当的,法院的
院、庭长“只批案、不办案”,法官作出的判决、裁定
或者决定直接提交至庭长、副庭长签发。

《规定》第十条明确了最高院巡回法庭实行主审
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
主审法官组成,即巡回法庭不设置固定的合议庭,不设
固定的审判长职位,每位法官皆是平等的,皆可担任审
判长,合议庭内每个法官都是主审法官。根据第一巡回
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最高院巡回
法庭确实做到了这一点。

《规定》还明确了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
需参加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庭长或副庭长参加合议庭
审理案件时,应当担任审判长。而且,巡回法庭作出的
判决、裁定,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庭长、副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未参审案件的裁判文书,
将责任归结到了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处。最高院巡回法庭
实行的是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谁办案就
谁负责,不再将裁判的责任转移到庭长、副庭长处。

15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