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2017 Policy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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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长芦公司
与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即存在着常年的合作与交易,涉案
合同亦是通过建平公司的一手经办而签订。在此前的
大额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在
此后三方交易中,长芦公司即使在向沈阳公司付款的情
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综合行为
人与本人在涉案协议履行之前的行为、涉案合同签订过
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态度等因素,足以认定长芦
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之表象。基于对该
表象之信任,建平公司领取汇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应视为沈阳公司向长芦公司付款完毕。一审法院对表见
代理的认定仅仅限定在涉案单笔交易而忽视综合分析各
方当事人前后交易的整体情况,最终作出的结论属于认
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长芦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天津两省市,是一起关于
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基于民商事交易的
复杂性,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
易基于或客观上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
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特
别是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
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当尽可能的探
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恰当的运
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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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长芦公司
与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即存在着常年的合作与交易,涉案
合同亦是通过建平公司的一手经办而签订。在此前的
大额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在
此后三方交易中,长芦公司即使在向沈阳公司付款的情
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综合行为
人与本人在涉案协议履行之前的行为、涉案合同签订过
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态度等因素,足以认定长芦
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之表象。基于对该
表象之信任,建平公司领取汇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应视为沈阳公司向长芦公司付款完毕。一审法院对表见
代理的认定仅仅限定在涉案单笔交易而忽视综合分析各
方当事人前后交易的整体情况,最终作出的结论属于认
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长芦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天津两省市,是一起关于
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基于民商事交易的
复杂性,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
易基于或客观上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
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特
别是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
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当尽可能的探
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恰当的运
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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