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2017 Policy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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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或报请指定管辖等法定程序,使得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典型意义:
以避免产生冲突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但鉴于长兴法
院受理的案件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 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上海两省市,是最高人民
两案已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条件,故对二审裁定依法予以 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由胡云腾大法官担
纠正。 任审判长。
(2)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 (3)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
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 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 2013年1月24日、2月4日,经案外人台安县建平
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公司)联络及协
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 商,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芦公司)与中
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 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订了
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2010)辽民二 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4900万元和
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 3500万元。长芦公司交付煤炭后开具了8400万增值
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 税专用发票。沈阳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长芦公司
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 后交付给建平公司。但建平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长芦公
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了(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 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
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 已得到长芦公司的同意。
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查,在2012年8月7日、9日,长芦公司与沈
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货款共计
裁判结果: 9750万元,沈阳公司亦是将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由建平
公司转交长芦公司,长芦公司均已收到汇票。又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人民 沈阳公司、建平公司、长芦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煤
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 炭买卖《三方协议》,约定长芦公司先向建平公司支付
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 6650万元后,建平公司再支付给沈阳公司,沈阳公司
具体到本案而言,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由王作新、曲 将货物过户给长芦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前,沈阳
叶丽夫妻二人实际控制,两公司及沙琪公司、上海特 公司曾向长芦公司要求提供8400万元的收款收据。
莱维、沈阳特莱维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及银行账 长芦公司起诉称,沈阳公司未如约支付98000吨
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经审查发现欧宝公司主张借款数额 煤炭货款,故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
前后矛盾;对借款时间、地点、经办人员等细节语焉不 损失。
详;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循环转账;借款使用情况与合
同约定用途相悖;诉讼及执行中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 裁判结果:
等。对上述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
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芦公司如约履
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 行了供货义务,而沈阳公司未支付货款,建平公司工作
项虚构而成,其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 人员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沈阳公司支付4900
86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因此,判决 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沈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 法院提起上诉。
各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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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报请指定管辖等法定程序,使得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典型意义:
以避免产生冲突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但鉴于长兴法
院受理的案件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 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上海两省市,是最高人民
两案已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条件,故对二审裁定依法予以 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由胡云腾大法官担
纠正。 任审判长。
(2)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 (3)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
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 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 2013年1月24日、2月4日,经案外人台安县建平
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公司)联络及协
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 商,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芦公司)与中
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 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订了
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2010)辽民二 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4900万元和
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 3500万元。长芦公司交付煤炭后开具了8400万增值
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 税专用发票。沈阳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长芦公司
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 后交付给建平公司。但建平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长芦公
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了(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 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
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 已得到长芦公司的同意。
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查,在2012年8月7日、9日,长芦公司与沈
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货款共计
裁判结果: 9750万元,沈阳公司亦是将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由建平
公司转交长芦公司,长芦公司均已收到汇票。又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人民 沈阳公司、建平公司、长芦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煤
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 炭买卖《三方协议》,约定长芦公司先向建平公司支付
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 6650万元后,建平公司再支付给沈阳公司,沈阳公司
具体到本案而言,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由王作新、曲 将货物过户给长芦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前,沈阳
叶丽夫妻二人实际控制,两公司及沙琪公司、上海特 公司曾向长芦公司要求提供8400万元的收款收据。
莱维、沈阳特莱维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及银行账 长芦公司起诉称,沈阳公司未如约支付98000吨
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经审查发现欧宝公司主张借款数额 煤炭货款,故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
前后矛盾;对借款时间、地点、经办人员等细节语焉不 损失。
详;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循环转账;借款使用情况与合
同约定用途相悖;诉讼及执行中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 裁判结果:
等。对上述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
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芦公司如约履
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 行了供货义务,而沈阳公司未支付货款,建平公司工作
项虚构而成,其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 人员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沈阳公司支付4900
86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因此,判决 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沈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 法院提起上诉。
各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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