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2020 White Paper o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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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八条强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
以前外资企业,如合资企业,应依照《合资企业法》规定, 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而不是《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存在
不一致性。如今所有中国企业,无论是否为外资企业,都 第七节 对原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及过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且中国的所有合伙企业,无论是否 渡期
为外资企业,都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7在字面上虽然对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 者提供了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管理,但考虑到近年
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 来不断发生的贸易摩擦,当中某些国家对中国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 或商品施加歧视性关税,本条专门在法律层级上制定了
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 反制措施。
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
资信息”等。 《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8规定《外商投资法》生效
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
基于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织形式,因此现存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654号)、《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 将在2025年12月31日前仅进行必要的组织形式调整。
〔2015〕13号)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第八节《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基金的
〔2017〕318号),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的外商投资信息报 影响
告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
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向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在境内
该部门报送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参与基金设立和投资施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该限制主
要体现在外资准入限制及外汇管制两个方面。
对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局于2018年
6月30日起就对信息共享开始试验,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外国
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登 投资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应当实行准入前
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但由于两个部门的系统衔接问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投资。虽然目前《外商投
题,虽然这种办理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废除双重报告的要 资法》未对“间接投资”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是根据
求,实操中仍然是两个部门分别办理的情形。因此本条第 目前政府部门的态度,只要穿透相应股权结构涉及外资
二款的实操效力,仍须观望政府出台的配套法规政策以 成分,政府部门将允许其设立外商投资基金。上海市《关
及联动共享的系统建设。 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
见》第二十四条虽曾对此作出突破性规定,认为QFLP管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6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 理人作为其投资基金的GP并不会导致基金性质变为外
安全审查制度。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目前我国仅在 资投资基金,无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规定。因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 估计未来外商投资基金亦应当遵循现行有效的《外商投
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规定,
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 不得投资于禁止类的行业,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符
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有部分规定。目前就对 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须经过相关商务部门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对个人及组织的财务及其他 批准。
可靠性的各种评估制度。虽然我们不应讨论未作出的规
定,但对于其信息审查的深入程度和滥用情况还存在一 7《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
定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
6《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 措施。”
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8《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
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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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八条强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
以前外资企业,如合资企业,应依照《合资企业法》规定, 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而不是《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存在
不一致性。如今所有中国企业,无论是否为外资企业,都 第七节 对原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及过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且中国的所有合伙企业,无论是否 渡期
为外资企业,都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7在字面上虽然对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 者提供了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管理,但考虑到近年
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 来不断发生的贸易摩擦,当中某些国家对中国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 或商品施加歧视性关税,本条专门在法律层级上制定了
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 反制措施。
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
资信息”等。 《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8规定《外商投资法》生效
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
基于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织形式,因此现存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654号)、《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 将在2025年12月31日前仅进行必要的组织形式调整。
〔2015〕13号)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第八节《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基金的
〔2017〕318号),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的外商投资信息报 影响
告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
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向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在境内
该部门报送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参与基金设立和投资施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该限制主
要体现在外资准入限制及外汇管制两个方面。
对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局于2018年
6月30日起就对信息共享开始试验,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外国
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登 投资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应当实行准入前
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但由于两个部门的系统衔接问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投资。虽然目前《外商投
题,虽然这种办理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废除双重报告的要 资法》未对“间接投资”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是根据
求,实操中仍然是两个部门分别办理的情形。因此本条第 目前政府部门的态度,只要穿透相应股权结构涉及外资
二款的实操效力,仍须观望政府出台的配套法规政策以 成分,政府部门将允许其设立外商投资基金。上海市《关
及联动共享的系统建设。 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
见》第二十四条虽曾对此作出突破性规定,认为QFLP管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6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 理人作为其投资基金的GP并不会导致基金性质变为外
安全审查制度。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目前我国仅在 资投资基金,无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规定。因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 估计未来外商投资基金亦应当遵循现行有效的《外商投
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规定,
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 不得投资于禁止类的行业,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符
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有部分规定。目前就对 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须经过相关商务部门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对个人及组织的财务及其他 批准。
可靠性的各种评估制度。虽然我们不应讨论未作出的规
定,但对于其信息审查的深入程度和滥用情况还存在一 7《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
定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
6《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 措施。”
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8《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
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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