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2020 White Paper o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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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在外汇管制的层面,《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
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
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实际上为外资进一步参与和开展基金业务提供了便利。
在目前的实践中,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资本金进行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
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虽明确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外汇资
本金100%的意愿结汇,但是主体“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
业”实际上通常被各地外汇部门和银行认定为获得QFLP
资格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若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收入
或利润进行投资,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营运过程中
产生的利润和收入理论上可以自由使用,但是根据《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对外再投资应当同时满足依照规定注册资本已
缴清、开始盈利且依法经营及无违法经营记录的条件。结
合《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实际上为外商投资企业现有外汇政策的
继续适用留下了解释的空间。

总结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为中国的外商投资
提供公平本地待遇方面有实质性的影响。但这只是给予
外国投资者本地待遇的首要阶段。“外资企业”一词并不
重要。在大多数行业中,公司或其他商业企业不应由其所
有人定义其国籍性质。一个公司就是一个公司,除限制准
入的行业外,不应有任何理由重点说明公司的投资者是
外国人。只有少数现代社会由这样的限制。

而且,对于投资中资金的自由流动,当存在一个外汇
管制体制时,要求资金进出中国需获得批准,这种做法不
完全正确。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诉机制,如果管理得当,也将会是
促进外国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局面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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