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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以遏制性骚扰行为的 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49。居住权不能转
发生。 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可出租50。

e. 错误信息的更正 b. 担保物权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 民 法 典 在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方 面 进 行 了 制 度 创 新,扩
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 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
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押 合 同 和 其 他 具 有 担 保 功 能 的 合 同 5 1,包 括 买 卖 合 同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保 理 合 同,分 别 规 定 在《 民 法 典 》第
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 六百四十一条、第七百四十五条和第七百六十八条。
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
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上述两条 《民法典》新增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之一52,但
明确了信息错误情形下的更正权,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 是未明确该财产经营和管理的抵押问题。
体体现,有利于预防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民法典》对“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确
3. 物权编 定“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53,
而不是原先《物权法》上规定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
《民法典》物权编共五个分编,二十章,二百五十八 偿”54。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涵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筑物区分 的四种情形55,债权人应当关注债务履行、抵押人、抵押
所有权制度、居住权、担保物权制度和住宅建设使用权 财产的状态,一旦发生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债权人应及
续期。 时与债务人、抵押人确认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并及时
实现抵押权。例如,抵押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使
a. 用益物权:居住权 得财产明显减少,但是抵押权期限未届满,按照《物权法》
原有的规定,由于抵押权人抵押权仍未实现。抵押权人无
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 法就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民法典》修改后,抵押人的行
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特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 为属于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此时,抵押财产确
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 定,抵押权人可以就财产优先受偿。
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
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46。 原先的《物权法》规定不得设立流质条款56,即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若有此
居住权的立法历程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上 约定,则该约定无效。《民法典》生效后,流质条款依然无
作为人役权的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女和 效,只是债权人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57。
保姆等特定人员或弱者。德国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
权分为两种,一是传统的居住权,即保护弱者、特定对象 《民法典》修改了权利质权设立的规则,一是删除了
的居住权;二是广义的居住权,即包括投资性居住权。中 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
国的《民法典》写入居住权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为公租房 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二是删除了“应当订立书面合
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47,其规定的居住权不 同”的规定;三是权利质权设立采用“非经同意,不得处
仅限于保护离婚妇女、保姆等弱者或特定人群,属于广义 分”的规则,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理规则不同58。权利质
的居住权,具有投资性能,适用于“以房养老”。 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以下权利质押后债权人获得
的权利: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仅能设立于住宅,而 49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非房屋,因此商铺等经营性用房不能设立居住权。居住权 50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设立方式有两类:一是意定居住权,基于合同设立或基于 51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遗嘱设立;二是裁判居住权,包括作为离婚时的“适当帮 52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助”、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方式以及强制执行的变通途径 53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等。对于居住权的意定设立需要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48, 54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55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
46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47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作者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8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6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57 《物权法》第四百零一条
58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至第四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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