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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China
故判决驳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辛波特与采 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关于使用费或者使用费
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撤 率的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
销了日本法院和泰国的提起的案件中判决的法律效力, 即“FRAND”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能时,可以请求人
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合同的有效性并部分支持了辛波特与 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考虑
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利润及其在被许可人相关产
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专利许可使用费不
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等若干因素,综合考虑各
个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实际情况的差别,以及华为公司如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 果使用IDC公司在中国之外的标准必要专利还要另行支
司(简称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付使用费的情况,合理确定本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院诉称SP-1068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信
息属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被告徐捷原系圣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
莱科特上海公司员工,离职后将上述商业秘密披露给其 IDC公司拥有的某些专利许可费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
新雇主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奇公司) 谈判期间,IDC公司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
。华奇公司使用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申请了名称 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华为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
为“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的发明专利。两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禁止使用其商业秘密并赔偿经 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
济损失2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 可费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合理、
为徐捷的雇主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 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
息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实质不同,遂判决驳回 0.019%。IDC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
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
维持原判。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严格说明事实, 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中国法律的相
并由专家进行了专业鉴定。 关规定,“FRAND”要求专利权人承担授予许可义务。
因此,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华为公司和IDC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Royalty Case 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因此IDC公司负
有许可华为公司实施其专利的义务,许可费率应应当按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 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即“FRAND”条款确定。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或者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 协商不能时,由法院裁决。本案是中国首例标准必要专
谈判期间,IDC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美 利使用费纠纷,首次适用“FRAND”原则,是一个重要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 的先例案件。
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华为公
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
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
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太公司)拥
审认为,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 有一个由中文“圣象”及一个站立大象的写实图形构成
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0.019%。IDC公司不服一审 的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
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 在“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圣象集团有限公
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根据欧洲 司(简称圣象集团)是商标“圣象及图”的商标权人,
电信标准化协会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该商标于1997年5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
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FRAND”义务的含义均应理 地板”等商品上。圣象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
解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对于愿意支付 广太公司商标的申请,其理由主要为广太公司的商标系
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 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
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 “地板”关联性很强。圣象集团在地板行业有极高的知
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 名度和影响力,且使用建筑材料。公众容易对上述类似
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 商标产生混淆。2009年8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理条件。“FRAND”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的许 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圣象集团
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华为公司和IDC公司均是欧 商标的恶意抢注。圣象集团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
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IDC公司负有许可华为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圣象及图”商标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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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判决驳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辛波特与采 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关于使用费或者使用费
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撤 率的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
销了日本法院和泰国的提起的案件中判决的法律效力, 即“FRAND”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能时,可以请求人
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合同的有效性并部分支持了辛波特与 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考虑
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利润及其在被许可人相关产
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专利许可使用费不
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等若干因素,综合考虑各
个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实际情况的差别,以及华为公司如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 果使用IDC公司在中国之外的标准必要专利还要另行支
司(简称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付使用费的情况,合理确定本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院诉称SP-1068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信
息属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被告徐捷原系圣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
莱科特上海公司员工,离职后将上述商业秘密披露给其 IDC公司拥有的某些专利许可费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
新雇主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奇公司) 谈判期间,IDC公司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
。华奇公司使用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申请了名称 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华为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
为“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的发明专利。两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禁止使用其商业秘密并赔偿经 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
济损失2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 可费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合理、
为徐捷的雇主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 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
息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实质不同,遂判决驳回 0.019%。IDC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
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
维持原判。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严格说明事实, 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中国法律的相
并由专家进行了专业鉴定。 关规定,“FRAND”要求专利权人承担授予许可义务。
因此,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华为公司和IDC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Royalty Case 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因此IDC公司负
有许可华为公司实施其专利的义务,许可费率应应当按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 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即“FRAND”条款确定。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或者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 协商不能时,由法院裁决。本案是中国首例标准必要专
谈判期间,IDC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美 利使用费纠纷,首次适用“FRAND”原则,是一个重要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 的先例案件。
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华为公
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
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
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太公司)拥
审认为,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 有一个由中文“圣象”及一个站立大象的写实图形构成
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0.019%。IDC公司不服一审 的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
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 在“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圣象集团有限公
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根据欧洲 司(简称圣象集团)是商标“圣象及图”的商标权人,
电信标准化协会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该商标于1997年5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
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FRAND”义务的含义均应理 地板”等商品上。圣象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
解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对于愿意支付 广太公司商标的申请,其理由主要为广太公司的商标系
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 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
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 “地板”关联性很强。圣象集团在地板行业有极高的知
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 名度和影响力,且使用建筑材料。公众容易对上述类似
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 商标产生混淆。2009年8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理条件。“FRAND”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的许 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圣象集团
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华为公司和IDC公司均是欧 商标的恶意抢注。圣象集团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
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IDC公司负有许可华为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圣象及图”商标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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